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或达到运动健将级并具有学士学位。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3、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新参加工作或调入我院前未参加岗前培训的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
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以前,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讲稿),经所在教研室审查,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2、由各系、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组织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并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3、各系、部对申请人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以及教研室的审查情况,由系、部主任负责签署考核意见。
三、认定范围
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
四、主讲教师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2、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3、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4、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5、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五、管理考核办法
1、课程评估验收为不合格课程的教师,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在评估的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申请进行认定。
2、由于师资条件有限,需安排不具备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时,在教研室和系部推荐,人事处、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由系部暂聘为主讲教师,系部同时为其指定指导教师,该课程的教学质量由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5)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