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教学计划也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学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计划的制订(或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学计划由学校自主制订。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二)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实施意见和原则要求,由系主任带领专业负责人,组织本专业有关人员,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教学计划方案;
3、各专业要成立包括校外有关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组,对系提出的教学计划方案进行修订和审核。审定后的教学计划,经系主任签字,根据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进行初审后,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由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培养目标;
2、培养规格;
3、修业年限;
4、毕业最低学分;
5、授予学位;
6、各学年周数分配;
7、课程结构比例;
8、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9、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与要求;
10、有关说明。
二、教学计划的实施与执行
(一)经批准的教学计划,由各系、部、中心负责组织执行。
(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推诿。
三、教学计划的调整
(一)要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修改。
(二)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加、减少、更换必修课程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变更了教学计划。
(三)不按教学计划执行,擅自安排教学,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学院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