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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贷款
作者:管理员  编辑:房立镇  来源: 威廉希尔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关于调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学校学生自主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占全校学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
    (二)处理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往来事务;
    (三)审查学院上报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
    (四)及时向学校和有关的单位通报学生贷款的情况;
    (五)管好、用好贷款学生的各种信息资料;
    (六)接受学生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问题的咨询;
    (七)负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八)及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死亡、失踪等);
    (九)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十)贷款学生毕业后,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
    第五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根据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申请贷款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二)根据学校要求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贷款名单并公示;
    (三)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将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
    (四)做好学生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问题咨询工作;
    (五)管理好贷款学生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
    (六)负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贷款:
    (七)及时向“中心”提供贷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开除、失踪等);
    (八)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媒体、报告、讲座及校园活动等形式进行诚信宣传和教育,营造“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九)负责催促贷款学生贷款付息;在贷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本人和家庭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中心”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十)在毕业离校前,认真组织本院贷款学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提供其第一次就业有效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没有就业的提供其本人及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条件与贷款资格审核
    第六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山东省内同一个县(市、区);
    (五)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休学期间;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成绩下降并出现不及格课程者;
    (四)有吸烟、酗酒、迷恋网络等不良行为者;
    (五)已获资助足以支付其本人的在校学费、住宿费支出者。
    第九条对新生贷款资格的审核,由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级高级中学落实。
    第十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具体落实。
                                            第四章 贷款用途、额度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学生申请贷款总额为学费、住宿费总和,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学校分配的贷款控制额度内,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将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各学院贷款学生信息并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报送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名单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名单按地区返至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被审核确认后的学生带相关材料回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贷款学生新学期报到时将贷款合同回执交回学校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合同回执内容将贷款学费直接划入学校账户。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当年9月1日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身份信息变更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贷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变更单。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就学信息变更
    对于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学生,可按身份信息变更步骤进行变更。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九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一)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惩息,惩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和使用;
    2、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后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3、违约情况严重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新生及省外学生
    第二十六条 新生(包含省内和省外)贷款按照高中阶段学校规定的贷款流程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以外生源地的学生按照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省份贷款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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